解析:
关于撤诉之后再次进行起诉的诉讼时效,取决于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总体而言,若撤诉乃原告主动提出并得到法院批准同意,则原告在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再次发起诉讼;
然而,若是撤诉被视为缺席审判的结果,例如原告收到传票后因无合法理由而未出席,亦或是未经法庭许可私自离场,在此情况下,原告倘若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起诉讼,除非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否则法院将不受理该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