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绑架罪乃是一种性质恶劣且严重的刑事犯罪行径,对于此类罪名的判定依据,主要涵盖如下多个层面:
第一,行为人务必具有绑架他人的主观恶意,也就是通过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以此来达成勒索钱财乃至于其他非法意图的阴暗目的。
其次,必须实施具体的绑架行动,将受害者置于自身掌控之中,使之丧失人身自由的权利。
再者,绑架者倘若出于勒索财物之动机而对他人实施绑架行为,或将他人作为人质予以扣押,便符合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
值得强调的是,与其他犯罪不同,判断绑架罪是否已经完成,其终极衡量标准并非在于行为人是否已如愿获取到财物奖励或者实现其他隐蔽的非法目的,仅仅只需要确认其确实已经实施绑架行为并成功控制住受害者,那么这一罪名即可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