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录音资料在法学领域中被视为一种电子形式的证据,在司法实践环节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加以运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证据的获取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严禁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或触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
其次,录音谈话的参与者应具备明确的身份信息,其言论表达应具有自主性和自愿性,不受任何外界压力或强制因素的影响。
同时,录音内容需保持清晰、真实且连贯,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判断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
最后,若当事人将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则必须同时提供该证据的原始储存介质,以便于法官进行核实与查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