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贪污罪中,其客观方面主要呈现为利用自身担任职务时所取得的职权优势,通过侵吞、盗窃、欺诈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指对本人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及相应的地位加以利用,由此形成控制、管理以及处理公共财物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将自身作为职务占有拥有的公共财物擅自据为己有,甚至可能涉及将公共财物分配给他人所有的情况。而窃取则是在违背实际占有人意愿的前提下,凭借职务之便,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至于骗取,则是借助于职务上的合法形式,运用欺骗手段,使得具有处分权的受骗方产生认知偏差,进而取得公共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