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后果”是指该种犯罪行为对于公众安全带来了极端的损害和恶劣的影响。例如,当行为人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如果其所造成的结果为多名公众人身受到重创、死亡,亦或是使国家或私人财产遭受到严重损毁,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视为产生了严重后果。值得注意的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往往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例如,放火、决堤、爆炸,甚至投掷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采用其他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从而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巨大,或者引发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反响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