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涉嫌犯下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这一情况,实际上并不能代表即已判定其罪行成立。在法律体系内,“涉嫌”仅表明存在着被怀疑犯罪的可能性,但是还须在经过一系列严谨且规范的调查、证据采集以及法庭审判等环节之后,才能正式划定是否存在罪行的界线。若想让恐吓行为满足落入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才有可能被判定为有罪。例如,恐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破坏影响。然而,仅凭恐吓行为本身,尚无法直接断定其为有罪之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