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自被侦查部门开展首次审讯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开始,犯罪嫌疑人便具备了聘请辩护人的基础权利。倘若在服役期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要寻求辩护人的协助,那么人民法院、检察机构以及公安部门都理应立即应允并传达出这一指令。当辩护人接手委托之后,他们必须尽快地将此信息传递给负责处理该案的相关部门。在涉及到长宁区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案件之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他们都拥有委托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在监禁状态之下,那么人民法院、检察机构以及公安部门就有义务去传达他们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请求。而当辩护人接收到委托之后,他们同样有责任将此信息及时地通知给负责处理该案的相关部门。
至于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并未直接规定由何方来承担律师费用。通常来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选择自己承担律师费用,或者请求他们的监护人、近亲代为支付。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被告人面临经济困境,他们或许能够通过法律援助渠道获取免费或减费的法律服务。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我们无法直接回答长宁区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律师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因为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