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某一罪犯死刑的执行指令的下级人民法院必须于接受期限内即在接获该指令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立即着手执行。
然而,若发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同时迅速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首先,在执行前对该被判死刑之人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判决存在重大错误;
其次,在执行前该罪犯主动揭露自身参与重大犯罪活动或具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且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案件结果需要进行重新审判;
最后,若执行者在执行前了解到罪犯处于孕期的状况。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在死刑执行之前,死刑执行机构如遇到以上所列的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立即暂停执行,并立即出具书面形式报告给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高级人民法院,说明停止执行死刑的具体原委。承担执行任务的法院应当立即展开事实调查工作,根据查证所得的事实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