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赔偿金额:
依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金融凭证,配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关健性证据,依照在一审法庭争论终结之前的实际产生金额进行确认。
2.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用:若器官功能康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合理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处于待发生状态,赔偿权益方可待实际发生后自主发起诉讼申请。
然而,若经由医疗证明或鉴定结果明确表明必然会产生的各项费用,则此项费用可与已产生的医疗费一并作为赔偿对象。
3.误工费:参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长及收入状况予以计算确定。
4.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间予以计算概括。
5.交通费:参照受害者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计算。交通费用须指定以正式发票为凭;相关凭据必须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以及次数保持一致。
6.住宿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公务人员的差旅住宿标准进行适度参考。
7.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公务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科学确立。如受害者确需外出治疗,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入院观察,受害者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及伙食费中合理费用部分,将依法给予赔偿。
8.营养费:
根据受害者损伤情况对照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进行综合考虑。
9.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在经济方面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亦或是伤残级别(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进行计算。但是,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人群,年龄每增加一岁,计算周期便会缩短一年;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群体来说,按照五年的计算标准执行。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遍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精确计算。若伤势有特殊需求的话,可以依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出的专业意见来确定相应合理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