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施放催贷压力至配偶任职单位进行各类纷扰活动的做法,实属违法之举。此类行为可能涉及对受害人之配偶的静谧权与个别隐私权的肆意侵犯。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手段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乃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及私密信息。”在此情况下,催收方未征得受害人之配偶的许可,便擅自通过拨打其单位电话进行骚扰,从而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这无疑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因此,受害人之配偶有权要求催收方立即终止此种侵权行为,同时也可依法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