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时限有着严格的限制。简易程序通常要求在45天之内完成案件审查和决定;而普通程序则要求在6个月内结束案件的审理工作。
此外,判决书的递送也是有一定规范可循的。如果案件是当庭做出判决的,那么判决书应该在10天内发到当事人手中;若是通过定期宣判的方式进行裁判,则在宣判后应立即将判决书送至当事人手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案件中,审判员通常会独自处理整个案件,并且从立案之日起要在45天之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工作。
然而,对于那些通过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必须在收到案件之日起的6个月之内做出一审判决(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延期,需由上级法院批准)。若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遇到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现象,同样需要向上级法院申请并取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