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具备以下显著特性:
首先,此类商标的所有权并非归属于任何单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法定团体,而是属于集体组织。这种权利的归属更偏向于由众多自然人、法人或其它法定团体所构成的社团性质群体,这一特性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商标制度。
其次,无论集体组织自身是否具备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某类服务的实际能力,都不会对其申请和获得集体商标专用权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再次,集体组织在实践中往往无法直接行使该集体商标的使用权,仅允许组织中的各成员依规使用,这一点与证明商标所规定的情况十分类似。
然而,与证明商标相比,集体商标的使用者范围相对受限,仅限于特定组织的成员群体,而证明商标则可以授权给符合其使用条件的任何合法用户进行使用。在集体商标的管理上,即使是由各个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法定团体共同享有使用权,他们都必须严格遵守由全体劳动者共同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同时也必须合乎使用集体商标的各类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