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交通事故的触发源归责于某一方当事人的失误或不当行为,那么该当事人需负有全部责任;如果有人在事件中表现出逃避责任的行为,如离开事故现场、损害证据或使得现场情况发生改变等,且这些行为使得相关部门难以清晰查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那么这位逃避者将需要承担所有责任;对于那些蓄意破坏现场、伪造证据甚至试图毁灭证据的人来说,他们同样也需要独自承担整个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当交通事故是由两位或更多当事人的疏忽和错误共同引发时,依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及过错程度的大小,应依次划分为主要责任人、同等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具体责任应当按照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分配和认定。
(三)当各方都没有明显的过错且均未产生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因素时,可以判定为纯粹的意外事故,此时各方均无需承担责任。但是,若一方故意制造了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