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被代位执行方在强制措施的施行之后仍然无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之时,法院方可依法启动代为执行程序针对其未能清偿的债权展开强制应对措施,这是符合法律规定and一项重要的执行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而非仅仅是债权的延缓或保全。尽管如此,务必明确的是,代为执行仅适用于特定的适用情境和范围内,例如被执行人拥有有效合法债权的时候,它才能发挥最佳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