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零三条明文规定,开设赌场罪的设定主要涵盖了:其行为性质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并直接构成了开设赌场的违法事实。具体到立案阶段的衡量标准,可能会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这些因素:
1.有明确的组织结构与责任心,借此来吸引更多人参与赌博活动;
2.提供足够的赌博场所、赌博工具以及资金等便利条件,这也是让他人能够无所顾忌地参与赌博的基本前提;
3.通过各种方式宣扬、策划和管理赌博活动,从而从中获取丰厚利润;
4.赌博活动的规模较大,涉及参赌者数量众多,赌资数额亦相当巨大;
5.开设赌场的行为对社会的公共秩序和他人的正常生活都产生了较为恶劣的负面效应;
6.如果还存在其他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情节,同样要予以追究。对于具体的立案标准以及量刑尺度,这就需要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同时结合实际案件的详细情况加以判断。在本案中,只要开办赌场的行为符合以上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并且有确凿的证据作为支撑,便可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让他们负起应有的责职,依法展开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