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众所周知,环境污染犯罪属于一项极其严重且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中的“环境污染”一词所表达的意义及其内涵,乃是指当事人故意违反国家制定的关于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法规与政策,从而引发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现象,最终导致社会危害性极大,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其理当受到严厉的刑事惩处。
然而,环境污染罪的严重程度往往会因为众多复杂的因素而产生差异,例如当事人在实施污染行为时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污染物的扩散范围以及对自然环境及广大民众身体健康所造成的伤害程度等等。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当事人将会面临更为沉重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