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情况可视为行政许可可以被依法撤销:当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事务中,公然滥用职权,疏忽职守,从而做出的相关决定;相应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给予那些并不具备资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了行政许可的特殊待遇;
另外,如果相关决策机构超越自身法定职权范围做出决定;或者在决策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甚至明知道某位申请人并不具备所需的申请资格,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却仍旧给予其行政许可的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