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妇二人行使离婚权利后,关于其中一方拖欠信用卡款项的问题究竟该作何处置,这要基于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倘若这笔债务是在两人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之后产生的,并且并没有用于当时的夫妻共用生活费、财产收益分配或者是经由双方同意共同签署的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其视为个人债务,由欠款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然而,若这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产生的,并且用于了夫妻共用生活费、财产收益分配或者是经由双方同意共同签署的行为,即使在离婚之后,它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双方都负有偿还的法律义务。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张这笔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一方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