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电子邮件在特定情况下可被视为诽谤犯罪的有力证据。若电子邮件内所载内容系蓄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事实,足以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贬低,进而损害其社会声誉,并且此类行为情节恶劣者,便有可能触犯诽谤罪。然而,电子邮件作为一种以文字为载体的记录方式,其内容能够清晰地展示相关的信息与表达。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电子邮件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加以采纳,必须全面考察其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相关性三个方面的因素。例如,需详查该电子邮件的发送源头是否可信,是否存在被更改过的痕迹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