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对于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通常而言,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设定为10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复杂或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等)可以延长至14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长达37日之久。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将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展开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若遇到了法定的紧急情况,便会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即刑事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侦查,如果经查证后发现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有罪,或者根本构不成犯罪,那么他们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