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四种情况可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应的卖淫嫖娼行为:
第一,在非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通过金钱或其他有价物品作为媒介进行性交易活动,且两方在主观意识上都对此次行为的性质达成了清晰一致的共识;
第二,涉及到双方已经就价格达成协议或者已实际支付金钱;
第三,性交行为已经开始进行;
第四,尽管存在由于个人主观意志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未能实现性关系或虽然发生过性关系,但是还未完成金钱和物资的支付,也应当按照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对这些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