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被拐卖儿童案件中的中转介绍者亦应视为犯罪嫌疑人。倘若这位场外协助方确实起到助推诱拐犯罪行为的作用,那便应当依法认定为拐卖儿童罪的共同被告人。总体上说,这类中间介绍人的判决结果,将依据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有无投案自首或积极检举的悔过表现等多个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与评估。若证明该介绍人的作用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相对较小,通常会予以相对轻微的刑事处罚;反之,若是其作用较为显著,那么就很可能接受到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