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仍存在期间,一方配偶所承担之债务是否等同于可执行共同财产之转移?这需在具体情境中进行深入解析。假如一方配偶的债务被裁定为其个人责任承担,那么在执行此义务之时,首先将被界定为夫妻另外一方的所有资产予以分离出来,紧接着则会针对债务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实施执行。
然而,若这项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常态化的生活需求而产生的,或者即使超越了这些基本生活需求,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份债务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运营或生产,亦或者基于夫妻双方面的共识而产生的,那么这样的债务即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责任,此刻便有权利直接执行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