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进行界定,表明涉案金额需达到十万元或以上。而关于挪用资金归个人私自使用或作为贷款借与他人的行为,只要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均可被视为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并予以立案调查和披露:
首先,移转本单位资金数额累积高达十万元及以上、且延误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其次,转移本单位资金额在十万元及以上,并且将其用于买卖或者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再次,收取本单位资金累积达六万元及以上,但却将其用于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