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拐卖儿童导致被害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乃至丧失的情形,无疑构成了拐卖儿童罪行中的加重犯罪情节。在这种极端恶劣的犯罪环境下,应当对犯罪分子予以严惩,以此彰显法律的公正与严肃。对于拐卖儿童这一严峻犯罪行为,已经令人愤慨至极;而致人死亡的惨剧,则无疑使这一恶行愈加触目惊心。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我们会全面权衡罪犯在作案时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犯罪手法以及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以期为量刑提供科学依据。通常而言,那些实施拐卖儿童并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必将承受严厉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