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开设赌场为犯罪行为,该种罪行无疑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受骗者而参与到开设赌场这一环节之中,其最终的判决结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包括其受骗程度、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功能,以及是否存在诸如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形。通常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因受骗程度较轻,同时在犯罪活动中承担了相对较小的作用时,那么可能会得到相应的从宽处理;
然而,倘若他们虽然受骗,却仍然积极参与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的话,那么他们仍然有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