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高速公路行驶中遭遇异物碰撞事故后,各方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归属。当致损异物来源于前方车流时,受损一方可向对方提出赔偿诉求;若该异物系因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能及时有效地清扫所致,则通常由已投保险的被保险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由保险公司针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合理的追偿工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