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中所涵盖的“道路”,包括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各类公路,以及城市道路,同时还有那些虽然属特定单位管理管控范畴之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正常通行的场所,例如各类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地等等,这些均是面向广大民众开放使用的公共设施。在确定危险驾驶犯罪所涉及的道路范畴时,我们需要深入综合分析该地区是否具备广泛的公共性质和可供通行性。举例来说,即使某个区域位于特定单位的管辖范围之内,但是实际上却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通行,那么这样的区域同样应该被视为“道路”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