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业务人员在主观层面上多具有明确的认知,明确知道自身的所作所为有可能触犯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却仍坚持从事吸收资金的行为。而在客观层面上,业务人员往往深度参与到面向社会大众的不特定对象进行资金吸收的活动之中,例如通过举办推介会、发放传单、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向广大民众进行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时间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多种形式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或给予相应回报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