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面临经营困境而无法继续维系运营之时,对于所背负之债务的解决方案需视企业实际状况而定。鉴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殊形式,通常而言,股东仅需以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认缴出资额度为上限,承担公司所发生的负债。然而,若公司资产已经远超过所负担之债务,则可合法申请破产清算程序。在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企业的全部财产将会由破产清算组接手,并遵循严格的法定顺位进行债务偿还。
首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将得到优先清偿,其次是员工薪资、社会保险费及法定赔偿金,再者是拖欠的税款,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满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将依照以下顺位进行债务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
(2)破产企业所欠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3)破产企业所欠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同一顺位的债务请求,则按比例进行分配。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将参照该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