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法规,对于员工个人的处罚额度不得超出其当时月度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此项条款的核准依据为劳动法律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当侵害。若由于被罚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单位可依法向职工提出索赔要求。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赔偿金额必须在被罚员工当月工资的合理范围内进行扣除,且并非无限制的。换言之,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剩余的工资部分仍低于本地区月度最低工资标准,则需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