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部分预期会达到一万元以上。
依据与此相关的司法阐释,逃税罪中的"严重程度"或"规模数额"标准即为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时,根据已有的法律条例和指导原则,那些违反税收法规进行逃税活动的纳税人若被证实涉及如下任何一项情况者,将被列为重点追溯对象:
首先,若其逃税数额在一万元及以上,且该逃税额占据所有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其次,若其虽然尚未触及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为逃税经历已经受过两次以上的行政惩罚,却再次犯下此类错误者。作为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明确指出,对于实施了欺骗、隐瞒等手段制造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履行申报义务来逃避缴纳相应税费的纳税人,若其逃税数额达到较大程度(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将面临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附加罚金刑罚。而对于扣缴义务人,他们采用了同样手法,逃避或少缴纳已取得或收到的应缴税款,如果金额较大,亦会受到如上相同的惩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若一个人多次实施以上两条违法行为,在未经后续处理的情况下,可累加其逃税数额;如果纳税人先做了上述行为,税务机构施以合法追究的通知后,只要他能及时补缴应当缴纳的税款,支付滞纳金,并且先行接受行政处罚,就不会导致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一个人在过去的五年内因逃避缴纳该类税款曾遭到过刑事惩罚或连续获得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