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侵权责任问题,有如下几点需要明确:
首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导致的他人损害,监护人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
其次,在雇佣关系中,当用人单位的员工因为执行职务任务而导致他人伤害时,该用人单位也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三,提供个人劳务服务的一方,如果因为其劳务活动导致他人损害,那么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四,如果因产品本身存在瑕疵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需共同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然而,如果销售者有过错,则应承担最终责任;若销售者无过错,则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最后,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