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倘若一方因个人原因产生了尚未知晓的负债,而另一方对此毫无预知或知情较晚,则在此种情况下,针对这部分欠款的处理方式以及是否应当由不知情的配偶一方负责偿还,需要结合诸多复杂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若此笔欠款并未被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做出的决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另一方对该笔欠款毫不知情,他/她也有可能不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做出的决定,即便其中一方对此事并不知情,他们仍然有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