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继承法》对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产如何继承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继承人的顺位、继承权的丧失、遗嘱继承、遗赠、遗产的处理等等。其中对债权人影响最大的就是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二款又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放弃继承是涉及到继承权能否实现、遗产所有权能否转移、债权人利益能否合理予以保护的重要制度。我国《继承法》对放弃继承的规定过于原则,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有限继承制度,债务人死亡妻子有房产 对继承人的权益有效的进行了保护,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比较缺乏,而单一的放弃继承制度是无法做到对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平衡的。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放弃继承的方式、放弃继承的期限、附条件的放弃继承、部分放弃继承、放弃继承行为的撤销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