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缔结并进行婚姻期间,关于一方所欠负担之信用卡债务是否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这要依据实际状况进行深入评估和判断。若此项债务被认定为是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计的必要开支,则通常会被视作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因此需要共同负责偿还。反之,如若此项债务超过了维护家庭日常生计所需,并且债权方未能就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运营生产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那么此种情况下,该债务便可视为欠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