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无法直接找到网络借贷借款人的情况下,通常会尝试与该借贷人的紧急联系人取得联络,但是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紧急联系人并不属于债务的保证人身份,因此并无偿还债务的义务。催收机构联系紧急联系人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为了获取借款人的联系信息,从而能够顺利地与其取得联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度的骚扰或威胁。
然而,如果催收机构在与紧急联系人沟通的过程中,采用了恐吓、威胁、侮辱、诽谤等不恰当的手段,或者频繁地进行骚扰,导致紧急联系人的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那么这种行为很有可能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