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强奸罪嫌犯无法自证无罪的情况下,法庭通常并不会简单地通过对嫌犯施加重刑以解决问题。实际上,定罪和量刑是基于整个案件所呈现出的所有证据信息进行综合考虑、权衡后得出的结论。即使犯罪嫌疑人死咬不认罪,但是只要存在足够充分且确凿的证据能够证实他确实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那么法院仍然需要根据法律程序明确判决并确定其相应刑期。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往往会被视为一项重要的量刑参考因素。如果犯罪分子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现出自责和懊悔之情,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因此获得轻微的量刑优惠。相反,倘若犯罪嫌疑人坚持否认指控或者不予配合,那这样的态度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法官在量刑时的决策过程,但这并不代表情况与坚持不认罪有关就必然导致加重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