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九十二条明文规定,对于“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并不仅仅是针对特定人数的群体,这使得广大公众误解其形成的必要性仅限于此。实际上,该法条不仅明确了对于聚合性暴力冲突中首要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积极参与者的惩处尺度问题,同时也详细列举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如何加重对相关人员的惩罚力度。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聚众斗殴罪”的成立与否并非单纯地依赖于参与人数的多寡,而更应该根据具体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所引发的不良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换句话说,无论聚众斗殴事件涉及到的人数规模大小,只要满足了“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素,便可依法判定为“聚众斗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