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评估监狱犯人减刑的具体程度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中既包含了犯人在狱中的表现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亦涵盖了改造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大体上而言,那些被判定判处禁锢、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确切犯人,他们经过减刑后实际需要执行的刑期长度并不能低于原始判决书所规定的刑期中段;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他们在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长度也不得低于13年。
然而,对于那些确有深刻忏悔和积极改造表现的犯人,他们每次获得的减刑幅度通常不会超过9个月的有期徒刑;而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人,他们每次获得的减刑幅度则通常不会超过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