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绑架罪确定存在犯罪终止与未遂的两种不同情形。所谓犯罪终止乃指在特定犯罪过程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其主观意愿出发自愿放弃持续实施该犯罪行为,亦或是通过自身的积极努力成功地阻止了犯罪既定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在绑架罪这一特殊犯罪类型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出于其个人内心真实意愿主动停止了进一步的犯罪行为,或者在成功控制人质之后,主动释放人质并消除潜在的危险状况,那么便有可能构成犯罪终止的法律要件。
至于犯罪未遂,则系指出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意志之外的种种因素导致其原本计划实施的犯罪行为最终未能成功完成。举例来说,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绑架的过程中,由于警方的及时察觉或者遭遇其他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从而无法顺利实现对人质的有效控制,此时便可视为绑架罪的未遂形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