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罪释放这一决定明确表示在法律框架内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无可争议的判定,即被囚禁者并未犯下任何实质性的犯罪行为。因此,针对此前的刑事拘留情况,以下相应的操作步骤应该得到严格执行:首要任务便是使被拘留者重获人身自由,他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完整且充分的保障。
此外,若被拘捕期间所产生的名誉损失以及经济上的损失等方面的问题得以证实确系因误判拘留引起,则该失职拘留因素将被视为不当行为,被拘留者可依法主张寻求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