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民众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主体范畴。贪污罪的主体乃是特定群体,也就是由国家公职人员或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委托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所构成。所谓“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务职责的人员;而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均应视为国家公职人员。若无以上特定身份,普通民众通常不会触犯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