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贪污罪案情的审理阶段,在特定情况下,以下各类人士有可能参加或关注该案件开庭活动:
首先是被告人的家人及亲朋好友,他们对于被告人所涉案件的具体进展以及最终判决结果抱有极大的关切;
其次是检察院的公诉人员,他们作为国家法律的代表,肩负着向法庭提出公诉的职责,同时也需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
再者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他们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告人提供全面的辩护服务,全力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等人,他们将承担起庭审的组织协调以及案件记录等相应事务。
另外,若对案件审理成效表示认可且符合法庭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则还可依法申请旁听参与庭审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