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如果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便有可能触发刑事立案程序。
然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会因为具体案情以及地域差异而有所区别。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结合集资对象的数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非法集资行为往往牵涉到众多投资者的权益,对金融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破坏作用。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