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行贿犯罪中谋求不当利益的认定标准,其复杂性不仅不可忽视,同时亦值得深入探讨与研究。客观而言,不当利益既包含了法律所禁止的内容,例如非法收入;又涵盖了违反相关政策、规章、制度而获得的收益。举例来说,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或者通过打压敌手以使自身占据有利地位进而实现经济利益的行为,均有可能被视为寻求不正当利益。另外,如若行为人在经济交往活动、组织人事行政管理工作等环节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求个人私利,那么这种情况下所取得的利益,同样会被广泛认为属于不当利益范畴。总的来说,要准确判定某项利益是否属于不当利益,必须综合考量行为的性质、手段、目的及其对公平竞争环境及正常管理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多个层面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