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审理非法经营案件中,刑拘之期通常不会超出37日这一天花板。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质的强制性措施,旨在为司法调查过程提供阶段性的强制手段。在公安部门进行情报收集与分析的侦查阶段,刑拘期限一般设定为3个自然日,若遇情况复杂者,可适当延长至1至4个自然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刑拘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30个自然日。在此期间,检察机关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