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盗窃犯罪行为导致的刑事拘留期一般不应超出三十七日的范畴。
然而,这只是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案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以处理特殊紧急状况下出现的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在涉及到盗窃类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延长拘留期限,必须要在期满之前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逮捕相关人员。若经检察机关裁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应遵循规定在接收到通知之后立刻释放被捕人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