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之后,涉及到子女抚育问题时,抚育权是能够被加以调整或者重新确定的。倘若当前负责养育子女的父母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是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而无法再承担起对子女的养育责任,亦或是存在着诸如不履行养育义务、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子女的抚育权。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出发点,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