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之后并不能严格禁止父母其中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探望权设置的初衷在于维护父母与子女间紧密的亲情纽带,同时也是促进儿童正常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除非探望者的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及生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存在着可能影响子女成长的不良习惯等因素外,否则不可贸然剥夺对方关于探望权方面的法律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